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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截止日期】收藏!2024年部分省市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工作通知汇总

  【附截止日期】收藏!2024年部分省市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工作通知汇总 时间: 2024-05-06 04:12:34 |   作者: 产品中心


  近日,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通知,组织并且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及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自愿开展申报。申报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已公告的企业,如需更名、变更产能或退出公告名单,应向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均通过

  通知还提到请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新申报企业和变更产能企业情况做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可以提供的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对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请于5月3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完成审核,形成规范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并将有关情况函报我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废纸分会根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已经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整理汇总部分省市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工作通知,以便各地废纸加工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北京市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请在本市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企业自愿开展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已公告企业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各申报企业请于5月17日前将申请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我局。

  请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并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企业2023年度报告提交我局。请提交纸质盖章版2份,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trong>

  。我局将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联系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方园;电话;纸质材料报送地址: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

  天津市关于组织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有关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应如实 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 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 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电子版(盖章 PDF、Word格式,U盘储存)及推荐文件(附件)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Excel 格式)报我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同时将相关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我局 将组织专家对各区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将初审通过的企 业申报材料报送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 司。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掌握本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区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对已公告再生资源有关行业规范(准入)条件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 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年度报告,各区对已公告企业是否能保持规范(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完成审核报送。检查中,如发现按规定应当撤销公告的情况,应及时报送我局。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于4月30日前报我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产能、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相关申请。我局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对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程序报工信部予以撤销。

  湖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请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符合相关规范(准入)条件的申报企业,可向所在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符合性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已公告企业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应向所在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规范条件。

  二、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对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企业进行复核。于5月20日前将规范条件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申报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纸质材料一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并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

  三、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要督促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对已公告企业是否能保持规范(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按规定应当撤销公告的情况,请按要求填写规范条件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并于5月20日前将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企业年度报告及检查结果提交至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规范企业推荐和已公告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组织推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各市要积极组织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市要严格对照国家要求认真审核新申报企业和变更产能企业的申报材料,主动与同级主管部门核实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对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公司进行复核。请各市指导企业于2024年4月19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提交申报或变更材料并完成市级审核推荐,同时将审核推荐意见、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3)、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书面报送至我厅(节能处),电子版同步发送至/strong>

  。

  (一)各市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强化数据审核,每季度首月12日前将上一季度的“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报送我厅(节能处),同时要深入了解已公告企业发展需求和难点,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对接指导,充分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各市要指导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报告的格式要对照规范(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撰写,并督促已公告企业于4月19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完成填报(废钢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通过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各市审核年报后将电子版同步发送至.cn。

  (三)各市要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对照规范(准入)条件对辖区内所有已公告规范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于4月19日前一并函报我厅(节能处)。我厅将会同省节能监察中心于5月份对各市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要求情况进行抽查,后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

  吉林省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请各地工信部门组织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自愿开展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已公告企业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应向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 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平台(提交。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规范条件。

  (二)请各地工信部门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新申报企业和变更产能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企业提 供的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复核确认);请于4 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完成审核,形成规范企业审核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并将有关情况函报我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

  (一)各地工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掌握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总体水平。

  (二)各地工信部门要督促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并于4 月 30 日前将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组织专家对全省已公告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的企业,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撤销。

  广东省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及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自愿开展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 年本)》和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已公告企业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应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 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规范条件。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新申报企业和变更产能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企业做复核。请于4 月 25 日 前通 过 工 业 节 能 与 绿 色 发 展 管 理 平 台 ()完成审核 ,形成规范企业审核情况一 览表(格式见附件),并报送我厅。

  (一)各地市要将及时跟踪了解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 作为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数据审核和分析,掌握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要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各地市要督促已公告企业对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年度报告, 对已公告企业是否能保持规范(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按规定应当撤销公告的情况,应予上报撤销。相关检查结果请于4月25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报送我厅。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未按时开展年度自查以及各地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对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将列入关注名单,对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撤销。

  南京市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4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1.各板块组织从事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加工、废塑料、废旧轮胎和机电产品再制造的企业自愿开展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且承担相应责任。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的申报。

  2.各板块要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复核确认)。于4月15日前将申报企业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行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报送我局,同时报送三份书面纸质材料。

  1.相关板块要及时跟踪了解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按照行业规范条件或管理办法基本情况表的格式要求,于4月15日前将已公告企业的2023年度生产运行情况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

  2.相关板块要督促已公告企业组织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未来的发展年度报告,按照行业规范条件或管理办法自查报告的格式要求,于4月15日前将已公告企业的年度自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我局。

  3.若已公告企业存在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等情况,应于4月15日前行文报至我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提交材料)。

  4.我局将对已公告企业符合规范(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与报送情况不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列入限期整改或变更、撤销资格的企业名单,请相关板块做好配合准备。

  杭州市关于做好2024年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与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积极组织属地相关企业自愿开展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附件1),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近三年处罚情况须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平台的查证材料)。已公告企业需申请更名、变更产能、退出公告名单的,应向所在地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变更产能应参照新申报企业要求提交材料)。相关材料均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暂停受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申报。

  (二)核审工作。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新申报企业和变更产能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审推荐意见(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对申请更名和退出公告的已公告公司进行复核。请于4月28日前完成平台核审与提交,并同步将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审核推荐意见(盖章)报送市经信局绿色制造处(电子版发送浙政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寄送)。

  (一)企业年度自查。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督促属地已公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附件3)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及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二)全面监督检查。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属地已公告企业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生产运行情况、技术改造情况、条件变更情况及近三年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处罚情况。请于4月28日前将企业自查报告(盖章)、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盖章)(含需变更、撤销资格企业名单)报送至市经信局绿色制造处(电子版发送浙政钉,自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寄送)。

  (三)动态管理。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季度报告机制,掌握属地公司制作运作情况,切实做好已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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